
案例分析
主申請人:張先生一家
移民項目:美國EB-5投資移民
客戶背景:私營企業主
張先生通過無錫澳星移民公司的咨詢和推薦,選擇了一個已經獲得I-924批準函的EB-5項目,在遞交I-526后的3年左右時間順利通過了廣領館面試和體檢,拿到了美國綠卡,在21個月后遞交了解除條件申請,目前在等待審批中,根據所投項目的情況,張先生一家拿到永久綠卡只是時間問題。
當時,張先生對EB-5項目分析報告中的創造就業人數存在一些疑問,無錫澳星移民公司的專業解釋,讓張先生感到了放心。根據美國移民政策,EB-5移民申請人投資50萬美元在符合TEA條件的EB-5項目中必須創造出至少10個符合規定的全職工作崗位,在2年有條件綠卡的期限結束前得到證明,通過律師遞交的I-829移除有條件申請才能獲得美國移民局的批準。
全職工作崗位是指每周至少工作35小時的職位,USCIS界定由申請人投資創造的直接或間接建筑施工類工作均算是全職職位。
移民局認定建筑和旅游等行業的就業職位符合永久的定義。 在計算區域中心申請人創造的間接職位時,USCIS可能會考慮用經濟模型,以計算申請人投入的資本或創造的直接工作職位,是否會產生特定數量的間接工作職位。由申請人的投資創造的直接和間接職位,預計持續至少兩年的時間,在 I-526 和 I-829 申請上都可以算作是永久性工作。
在 I-829 階段,USCIS 根據 I-526 和 I-829 法規,對于區域中心投資,投資者只需要表明這些職位是由企業直接或間接創造的,沒有必要證明職位在 I-829 申請裁決時仍然存在,只要能夠證明其投資確實創造至少10個就業機會,并且這些工作職位在創建時為永久性工作,USCIS 就會將這些工作職位算作是投資者所創造的合規就業·。USCIS 對此的立場在2013 年 5 月 30 日的 EB-5 審案政策備忘錄和 2016 年 11 月 30 日的 USCIS 政策手冊更新中得到了確認。
張先生所選的EB-5項目創造就業全部僅用建筑就業系數就完全滿足移民局10就業人數的要求。
感言:
美國EB-5移民風險主要有兩個,1、綠卡風險,2、50萬美元資金返還風險,選擇合適的投資項目是成功的關鍵,選擇正規的移民公司是成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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