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EB-5 移民的基本概念?
EB-5 移民是美國移民法中針對海外投資移民者所設立的移民簽證類別,屬于基于就業的移民類別第五類,英文簡稱 “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 。該簽證自 1991 年開始實行,旨在通過吸引外國投資者的資金和創造就業機會來刺激美國經濟發展。1993 年,美國政府在 EB-5 移民法規中特別增設了 “區域中心” 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將原本 “須直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 的規定放寬為 “直接或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這一舉措使得 EB-5 成為美國眾多移民類別中,申請核準時間相對較短、資格條件限制較少的一條便捷移民通道 。?
EB-5 移民項目由美國國會在 1990 年創立,最初是經過兩年試行,到 1992 年升格為長期法案。而區域中心則是美國移民局(USCIS)基于促進經濟增長的考慮而設計出的可獲取 EB-5 移民簽證的臨時法案,其相關內容在 2004 年才基本完善并開始接受申請 。此后,區域中心臨時法案經歷多次延期,例如上一期在 2012 年 10 月 30 日到期,后在 2012 年 9 月份獲得三年延期 。?
二、EB-5 移民的申請條件?
(一)投資金額要求?
(二)創造就業機會要求?
無論是通過基本項目還是區域中心項目申請 EB-5 移民,都需要證明投資能夠創造 10 個全職的美國工人就業機會。在區域中心項目中,就業機會可以是直接創造,也可以是間接創造。直接創造就業是指新企業直接雇傭美國員工;間接創造就業則包括企業供應商、承包商等因該企業運營而產生的新增就業崗位,以及通過經濟模型計算得出的誘導性就業崗位(即直接和間接員工因收入增加而消費,從而帶動其他行業產生的就業) 。?
(三)申請人個人條件?
三、EB-5 移民的申請流程?
(一)選擇投資項目?
(二)準備申請文件并提交 I-526 申請?
(三)獲得 I-526 批準后的流程?
(四)維持投資并申請去除條件?
四、EB-5 移民的項目選擇?
目前,美國的 EB-5 移民項目大多為 “區域中心” 項目,有多個地區的項目可供投資者選擇,例如南達科他州、賓州、費城、密西西比等地區的投資移民項目 。這些項目在投資金額、項目類型、風險程度等方面存在差異 。?
由于中國投資者對美國的法律、經商環境、語言、經營成本等方面了解有限,且美國政府對 EB-5 項目不提供擔保,因此在申請前的風險評估和項目選擇上務必謹慎 。建議投資者充分了解項目的背景信息,與專業人士(如移民律師、財務顧問等)進行深入溝通,對項目進行全面評估后再做出決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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